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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公告_限制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保鮮膜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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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0990087347號
附件:「限制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保鮮膜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限制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保鮮膜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
(三)電話:(022311-7722 分機2612
(四)傳真:(022311-6071
(五)電子郵件:yacwang@epa.gov.tw

 
限制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保鮮膜製造、輸入及販賣草案總說明
 
當前國際間對於物質使用及廢棄物管理之趨勢,係優先考量自源頭減少廢棄物產生,其次則為再利用與妥善處理。斯德哥爾摩公約指出,戴奧辛、呋喃、六氯苯、與多氯聯苯等毒性物質主要是在含有「氯」與「有機物質」的熱處理程序中,因為不完全燃燒或反應所產生的副產物。韓國則自二○○一年一月起,禁止使用聚氯乙烯收縮膜,二○○四年一月起,針對蛋、油炸食品、漢堡、三明治等禁止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包裝。近年來含氯塑膠生產、使用與廢棄後所可能產生之危害性,亦引起民眾、環保團體及社會各界關注,九十九年立法院亦通過決議,因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材質保鮮膜回收不易,且焚化會產生戴奧辛,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研議禁用之可行性,於八個月內提出禁用之規劃及相關措施,並進行公告。
目前使用於家庭或餐飲業食品冷藏、冷凍或調理後封膜之保鮮膜主要材質包括聚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及聚甲基戊烯,其中聚氯乙烯之製造已產生數起二氯乙烷或氯乙烯污染事件,使頭份、林園、仁武部分廠區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另根據研究顯示,焚化處理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等含氯物質與戴奧辛、呋喃生成具關連性,雖國內焚化爐焚化溫度達攝氏八百度以上可減少其生成,但焚化廢氣降溫時,戴奧辛、呋喃易透過低溫再合成機制再生成,須以活性碳吸附、袋濾式集塵器等程序處理,所廢棄之含戴奧辛飛灰增加焚化爐營運成本與處理負荷。此外,含氯物質焚化產生之鹽酸,除影響焚化爐壽命外,洗煙塔等設備產生之廢水、廢棄物亦仍須後續處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九十二年起推動廚餘回收,九十四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降低含氯物質進入焚化爐之機率。鑑於聚氯乙烯及聚偏二氯乙烯保鮮膜使用後未能回收而採焚化方式處理,且其已有替代品,考量減少使用對環境有衝擊之物質已為國際趨勢,並基於永續消費、保護國民健康之觀點,優先針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用後即丟且未回收再利用之聚氯乙烯(PVC)及聚偏二氯乙烯(PVDC)保鮮膜進行限制,自源頭減少含氯物質進入焚化爐之機率,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公告,明定禁止聚氯乙烯(PVC)及聚偏二氯乙烯(PVDC)保鮮膜製造、輸入供零售業販賣,並禁止零售販賣。本公告實施後每年約可減少使用三千二百公噸含氯家用保鮮膜,相當於每年減少一千五百五十五公噸的氯進入焚化爐,約佔家戶垃圾焚化處理量中含氯量之三成。
本公告重點如下:
一、保鮮膜、聚氯乙烯(PVC)保鮮膜、聚偏二氯乙烯(PVDC)保鮮膜、零售業及零售之名詞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禁止聚氯乙烯(PVC)及聚偏二氯乙烯(PVDC)保鮮膜製造、輸入供零售業販賣。(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禁止聚氯乙烯(PVC)及聚偏二氯乙烯(PVDC)保鮮膜零售販賣。(公告事項第三項)
四、主管機關得稽查保鮮膜製造、輸入及販賣情形。(公告事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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